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广州博爱医院)章程

作者: 来源:本单位 发布时间::2024-01-05 15:05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广州博爱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广州博爱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

以患者为中心,通过残疾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区康复、辅助技术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伤、残、病患者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使他们恢复自尊自信和自强重新回归社会和参与社会生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承担残疾人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工作;负责残疾鉴定、残疾等级评定、职业能力鉴定;负责社区康复技术指导服务;负责全市残疾预防与综合干预相关技术工作;负责残疾人康复资助机构的技术督导、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转介、轮候工作;承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推广、宣传、咨询等业务,协助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设立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党支部(以下简称中心党支部),中心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本单位的公益性,确保本单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本单位文化建设。

(六)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中心党支部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主任充分行使职权。加强党的建设,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中心党支部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如有必要)各1名,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委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中心党支部委员数量、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党支部议事规则,通过会议集体决策方式决定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单位重大决策机制。凡属单位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须由党支部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重大事项决策。

(二)研究重要人事任免。

(三)研究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会议议事规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均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中心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确定议题、准备会议、通知会议。

(二)集体决策

1.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介绍议题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

2.会议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经表决,超过决策领导小组人数60%以上同意的议题,则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3.会议记录。决定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

4.列席旁听。支部委员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列席旁听。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形式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本单位管理决定;执行、细化本单位在医疗、辅具、教学、科研、护理、预防保健、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本单位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部门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学术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工作制度和职责开展工作。

本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筹建,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由单位党组织领导,单位职代会每年举行 1-2 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本章程所述“服务对象”,包括来到本单位接受医疗、康复、评定、体检、评估等服务的群众(以下统称“患者”)和员工】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患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基本医疗权: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知情同意权:患者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评估服务等事项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三)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之保密。

(四)监督权: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

权利。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等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单位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合理诉求。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患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诊疗及评估制度、医疗卫生及所有服务秩序的义务。

(二)积极配合诊疗、评估、护理的义务。

(三)尊重医疗卫生及所有服务人员的义务。

(四)承担医药费用及非免费服务费用的义务。

(五)支持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培训的义务。

本单位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和本单位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保障患者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权利;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对外公布投诉处理流程及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妥善解决患者合理诉求;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保障患者和员工参

与监督管理。

(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单位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本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患者和员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参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本单位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医疗管理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本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部门在本单位领导下和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优质服务。

各部门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本单位实施严格的医疗护理服务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和规定, 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医务部备案审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各部门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本单位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本单位建立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和流程,各临床部门积极主动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并不断从医疗纠纷中发现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教学、科研管理

完善对高等院校的教学实习基地的学生临床实践的工作,加强医教协同,培养适应我国康复医学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本单位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单位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

临床、医技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领导组织部门完成具体科研工作,力争使本专业不断发展。做好全国康复研究基地华南中心康复示范基地的建设。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

本单位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本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

本单位配置符合医疗康复机构特点的设备和物资;落实好设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医疗康复设备合同管理制度、办公物资供应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办公耗材和文具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

继续加强本单位后勤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将保安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医疗织物洗涤和收送、医疗污水处理、西湾路业务用房物业管理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服务承接方按合同履约,做好本单位安保巡查、消防安全检查、医疗废水废气检测、物业管理等服务内容,落实好防火安全守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和污水处理设备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信息化建设

本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基于本单位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本单位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本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

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举办单位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5日经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